1月4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且将于3月1日起实施。《条例》的出台,意味着我区要用最严格的水污染防治制度为宁夏水生态环境保护筑起一道坚实有力的法律防线。
“《条例》紧密结合宁夏水污染防治实际情况,总结了以往的一些成功经验,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围绕工业水污染防治、城镇水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这几类重点领域,做出了一系列比较具体、精准,又具有地方特色的制度设计。”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规处相关负责人在解读《条例》时说到,《条例》建立了由政府负总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排污单位承担主体防治责任、全社会共治共防的“四位一体”监督管理新体系。
《条例》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施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要将治水护水成绩纳入考核评价内容。同时,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细化了治污举措,为宁夏水污染防治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开出有效“药方”。《条例》明确要求入黄排水沟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排水沟的综合治理,减少水污染物排放量,确保最后进入黄河的水质全部稳定达标,让老百姓能喝上干净、安全、放心的黄河水。
违法成本低而守法成本高一直是水污染防治的瓶颈。针对这一突出问题,《条例》根据违法行为种类的不同,分别设置了罚款、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停业整治、责令关闭、按日计罚等一系列严厉的处罚措施。其中明确对违法排污行为的罚款额度最高可以达到100万元,经过复查没有改正继续违法排污的还可按日连续处罚。(新消息报记者 安小霞)